第二编第二章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二编第二章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00:00
01:43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