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果关系只解决有没有的问题,不解决大小问题,大小只影响量刑。
2、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最终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种刑事责任还需要一定的主观罪过。换言之,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是,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的案例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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