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的危险犯比具体的危险犯入罪时间更早,危害性更大。刑法重点打击的是抽象的危险犯,而非具体的危险犯。
2、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至于是否具有危险,同样应当以行为时的状况为判断依据,而非以事后的状况为判断依据,而且要采取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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