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019年4月1日———2021年9月
加计抵减会计分录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