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风险投资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条款
今天的话题是,如果创业失败,创业者要不要去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估计我的这期节目,会有一些的不同意见,有可能还会得罪很多投资人,因为会涉及到创业投资中的一个常用制度,投资人的回购权或叫回赎权。回购权的触发因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未能让投资人在合理的期限内退出,另一个是创业者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犯了错误、触犯了底线。这期节目里只涉及到第一个因素,即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间上市。
15年遇到一个案例。主人公杰克是一个资深互联网人,认定为饭店行业开发基于互联网的点餐及后台服务系统,是一个不错的创业方向,就离开了他所任职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开始了自己的创业。创业中有痛苦也有挫折,经过了一年多的探索,他终于打开了一点局面,也获得了A轮融资。
但是,在投资协议中,投资人提出了针对个人的回购权条款,要求杰克承诺公司应该在获得投资后的四年内上市,如果到时不能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杰克个人买回投资人的股权,价格是投资款本金加上一定的收益率。也就是说,公司如果不能如期上市,甚或是创业失败了,公司破产了,杰克个人有义务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本金加利息,理论上这个债务可以跟随他一生,直到他还清或者去世。
杰克对投资条款并不熟悉,当时兴奋于业务的顺利起步,又和投资人处于蜜月期,没有在意这个条款就签了字。过了大半年,公司遇到了一个重大的选择,一个方案比较冒险,要投入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和资源搏一个机会,一旦成功,就能让公司有十几倍的增长。另一个方案比较稳妥,不会大成,但公司也不会亏损,长不大也死不了。
这时杰克拿出合同,仔细的阅读后他发现了回购权条款,惊出了一身冷汗。他自己创业之前,在前一家公司拿过激励股权,变现后有两、三千万的资产,刚好够赔投资人的钱,但那是他上半辈子所有努力的结果,自己人到中年,上有父母下有小孩,如果突然倾家荡产,他简直无法想象。
于是杰克找到投资人威廉,要求他撤销这个条款,威廉不同意。他们一起来找我,在我的办公室进行了一场辩论。
杰克认为这个条款不合理,创业的风险不应该完全由创业者承担,即使创业失败了,也不应该让创业者个人去还投资人的钱。他的理由是:
第一,投资人选择股权投资,就意味着谋求高收益,同时承担创业失败的高风险。如果强调收回本金和利息,干脆去做债权投资就好了,风险小了,收益也不会大。现在投资人谋求股权投资高收益的同时还想要低风险,一旦失败还让创业者还钱,这样投资人是爽了,但是打破了交易平衡,对创业者不公平。
第二,从概率上看,大部分的风险投资都会失败。而合格的投资人,应该对风险有相应的判断能力,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来平衡风险与收益。比如投资十个项目,有一、两个获得较大的成功,就可以弥补其他项目(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相对应地,创业者往往全身心的投入一个项目,甚至倾尽所有,他们没有分散风险的能力。如果创业失败让创业者来赔偿投资人的投资款,失败的创业者可能再也无法翻身,那还有几个人有勇气去创业?
投资人威廉认为,且不说合同已经签属,就应该有契约精神,就回购权条款而言,他认为也是非常合理的:
投资人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而获得投资收益的主要方式是在公司升值之后,把股权卖掉,也就是退出。
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上市,也是最好的退出途径;二是被其他企业收购;三是有接盘侠横空出世,新投资人进入,买走老投资人股权。 在一个投资人决定投资这个项目,投资人通常都要有一个大概的退出时间,由于并购方或接盘侠还没有出现,投资人只能要求给一个合理的上市时间。但如果上不了市怎么办?投资人只能要求公司买回自己的股权,让自己实现退出,这就是“回购权制度”所产生的由来。话说回来,如果没有这笔投资,公司不也一样没有这笔钱吗?
最后,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如果约定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效,但约定个人回购却是有效的。所以,没办法只能让创始人个人来回购股权。
他们俩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问我的意见。我认为:
回购权制度有其合理性。投资人是一个特殊的股东,他给公司提供了绝大部分资金、却持有很小的股权,他们把公司完全交给了创业者来管理。所以,投资人有理由要求回购,有理由要求更好的退出渠道。
问题是由谁来回购更合理?让公司来回购,合情合理,就像投资人说的,如果没有这笔投资,公司就没有这笔钱。但是,如果创业失败,公司没有能力回购,这就是投资人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了。让创业者来(承担)回购责任,那无论公司成功与失败,无论公司是否破产,这个责任创业者一直都会有,这就变成了创业者给投资人保底,变成了创业者用一辈子去偿还投资人的钱。我认为,这不合理。
在创业投资的项目中,让创始人承担回购责任的投资条款很常见。但是,真正执行这个条款,真的让创业者去赔偿的情况并不多,其中的原因有这么几个:有的因为投资人比较善良,自动放弃了这个权利;有的是觉得创业者现在也赔不起,又不愿意缠到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中;也有的担心把创业者逼得太狠,会影响自己在投资界的形象。换句话说,还是好人多。
但是,也有投资人会真的去追究创业者的回购责任,我自己就经历过好几个这样的案例。创业者被搞得债务缠身,痛恨自己碰到了一个心狠手辣的投资人。我当时就反思,这样的回购制度合理吗?创业者碰到好人,那么放弃权利的好人就会吃亏;创业者碰到坏人,坏人就可以让他用一辈子来还自己的投资款。难道这个制度是专门(用)来保护坏人的?
至于法律的因素,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回购无效、创业者个人回购才有效?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没有承认人力资本,还是以所有的股东都是投资人,投多少钱、占多少股的传统思维,不支持个别股东单独要求公司回购的约定。那么,为什么创业者个人回购就可以呢,因为那是合同法的管辖范围,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只要是你们自已愿意的法律就支持。
好在法律的限制只有在打官司的时候,才会起作用。如果各方达成一致,总有路可以走得通。
杰克和威廉的沟通最后以失败告终,而个人回购责任的存在,显然让杰克非常不平衡,破坏了他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后来,他放弃了高风险的方案,选择了稳妥。因为这样公司虽然不会有太大的成就,但也不会把钱赔光。大不了把公司关掉,还可以来还投资人的钱。
我认为这是一个双输的结果,创业投资还有一个名字叫风险投资,不想承担风险,就不应该做这样的投资。如果大量的创业者因创业失败,走上了终生打工还钱的路,世界上将不会再有创业者这个群体,也不会再有创业投资这种事。
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希望听到不同的意见。更希望,公司法能够承认人力资本制度,这才是立法对创业的最大支持。
讲得太好了,希望国家法律能够尽快承认人力资源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