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李吏民 李若男
管辖权在下移的理由非常简单,那就是说本案行政诉讼就被诉的这个行为所涉的土地位于某区,所以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讼,我指定某区的人民法院去管辖这个案件,也就是说他这里的方便就是该如何理解了,他是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还是方便咱们这个区法院说我更了解当地的这个拆迁项目,所以下放了,又能不能为了方便当事人去移管辖权。
像咱们这个案件的中级法院一开始所做裁定的理由,就是方便咱们当事人提起诉讼,我裁定这个案件由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新的行政诉讼法生效之前,也就是在2015年5月1号进行修订,修订之前就是原来的《行政诉讼法》针对管辖权,是可以上移也可以进行下移的,上一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也就是本来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可能是由于上级法院为更为合适由下级法院来进行审理的情况下,还有把这个案件移到下级法院来进行管辖。
当然现在新的《行政诉讼法》生效过以后,案件管辖权只能上移不准下移的,下不来了只能往上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才是,而且它除了不能下移以外这个事由更不应当是吧,那如果他这个案件当时他下移应该是在2015年之前,他是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按当时的规定的话他的这个下移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这个理由是站得住脚的吗,在当时咱们抗诉的理由针对这一块,我们认为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当时针对行政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一个司法解释,针对这个这个司法解释当中,也是明确这些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是可以上移的也是不可以下移的,而且咱们这个案件属于在本辖区之内是有影响的案件,是一个重大复杂的案件,你针对这个下移实际上来讲,就是剥夺了我们原告的一个上诉权,因为你本身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结果你就变成二审就变成你自己说了算了,我们会有理由认为这个案件会影响到一个公正的审理,也变相的剥夺了我们对你现在中院所作出的一个判决裁定,我们没法进行上诉了我们本来可以上诉到高院的,也就是只能你说了算了。
关键词:拆迁补偿,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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