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大家好,我是黄利军律师。导读里我已经跟大家梳理了此系列课程的七个版块。本次课程为第一个版块的第一集。
同居是夫妻吗—事实婚姻规定。现实中存在着很多在一起同居多年,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同居关系算是夫妻关系吗?构成事实婚姻吗?男方和女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何界定?这一章我们将详细给大家解读事实婚姻的疑问。
二、正文
2017年,在沃晟法商学院的线下培训班上,一位学员向黄律师咨询问题:客户与太太夫妻多年了,客户打算为太太购买一份人寿保险,却没买成。黄律师很惊讶,“是不是客户超龄或身体健康有问题”,夫妻关系,为何老公不能给太太购买保单呢?了解后我们发现,这位客户符合各项购买条件啊,这时候黄律师也是一头雾水,继续问这位学员,客户结婚多少年了?这位学员说到:他的客户和太太在一起生活至少15年了?黄律师接着问,客户是哪年办理的结婚呢?
在黄律师的一步步追问下,后来了解到,这位客户和太太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结婚证,这才找到无法购买保单的原因。听到这里,黄律师发现问题的结症在于这位学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调查清楚客户的具体信息;二是:有一个基础的法律问题没有弄清楚:客户和太太虽然在一起同居生活15年了,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算合法夫妻吗?构成事实婚姻吗?
其实,现实中无论是客户还是我们的金融从业人员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确实存在着很多的误区,接下来黄律师给大家解读,到底目前有没有事实婚姻?
(一) 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没有办理(补办)结婚登记,不在构成事实婚姻;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需要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去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方为合法夫妻,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不构成夫妻关系。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对于有些夫妻在一起同居多年,自己和周围的朋友也都认为是夫妻关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如何认定呢?
在2001年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给与了明确的界定,解释一中提到,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采取了区别对待: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已经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对于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认定,也即男女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同居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之间认定为同居关系,也就是男女双方不是夫妻关系。
其实看到这里大家就会明白,整个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1994年2月1日前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发生了改变,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认可为事实婚姻,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认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后再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或补办结婚登记才能算是合法夫妻,否则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所以,各位需要注意,结婚证虽然无法和男女双方坚贞不渝的爱情相提并论,也不如婚礼现场响起的乐曲激动人心,但是从法律上讲却无比重要
接下来,黄律师再给大家分析下另一个要点: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后果,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婚姻法第五到第十条中有明确规定,总结来说就是自愿结婚,符合年龄条件(男22周,女20周),非重婚、没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婚后已经治愈,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没有其他无效婚姻情形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实质要件时起算。
下面是黄律师为大家画出一个思维导图,大家可以更加清晰的而了解事实婚姻的前后分界点:
二、现实中构成事实婚姻与否,对我们生活和工作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结合上述对事实婚姻的分析,再结合我国《继承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黄律师给大家总结如下:
1、构成事实婚姻:顾名思义,对于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关于夫妻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
(1)双方之间为合法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2)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具有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
(3)男女双方相互可以继承财产;
(4)双方之间具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可以互相投保;
(5)其他夫妻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均适用于双方。
2、不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之间的关系为
(1)双方之间不适用婚姻法的各项规定;
(2)双方之间仅仅属于同居关系;
(3)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各自归各自,如有共有,则属于按份共有;
(4)双方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一方不是另一方的继承人;
(5)双方之间不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一方不可以为对方投保。
下面是黄律师为大家画出一个思维导图,来简要总结下事实婚姻与非事实婚姻的区别:
三、如果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仅仅是同居关系,如何为对方购买保单呢?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和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构成夫妻关系),实务中保险公司也会将其作为审核投保的条件。根据我们上述一、二的分析,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在一起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只要符合登记条件,去办理一下结婚登记即可构成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之间自然就具有了可保利益关系,这当然是最好的选择,以上是
第一个方法,即建议客户和太太去任一方户口所在地补办一下结婚登记,便可立即投保;
第二个方法:由客户将资金给到太太名下,由太太自己给自己投保;
第三个办法是:如果客户有子女,可以凭借出生证,太太给孩子投保。
三、结语
通过上述对事实婚姻的解读,大家应该清楚明白,事实婚姻在现实中不能一概认定为是有效婚姻还是无效婚姻,关键是看同居开始的时间节点。
同时通过该案例的分析,金融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如果能将客户提出的问题站在专业的角度解答,不仅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还能巧妙的对接自己的产品,那么在与其他从业人员竞争时就是一个巨大的优势。学习婚姻法能够辐射到诸多领域,比如说本章就涉及到了保险法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这方面的问题,黄律师推荐大家去听王芳律师关于《保险法》的系列课程,里面有王芳律师对保险法各类问题的精致分析,相信大家听后一定会大有收获。
课后作业
1、张楠和李丽自2004年开始在一起生活,至今14年,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关于张楠和李丽之间下列正确的是:【 】
A、张楠和李丽构成事实婚姻:
B、张楠和李丽是同居关系,不构成合法夫妻;
C、同居期间,张楠购买的房产为张楠个人财产;
D、同居期间,张楠购买的房产为张楠和李丽的共同财产;
2、张楠和李丽同居期间生育一女,下列正确的是:【 】
A、张楠有抚养女儿的义务:
B、张楠和李丽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C、张楠可以作为投保人、李丽作为被保险人、女儿作为受益人购买保单;
D、张楠和李丽都可以给女儿购买保单;
作为自学过法律的人,感觉老师卖的关子太多,这个也作为精品课吗?
请问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沃晟学院 回复 @廉言廉语: 您好,因此处无老师值班回答问题,所以如果您有专业问题待答,请您移步“沃晟App”的提问专区,您可以向我们的老师提问。鉴于您的这个问题,推荐您可以向黄利军律师或李爽律师提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