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4)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5)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6)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7)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538条)
重大立功不一般 影响重大有意见 有权有势又有钱
应当开庭审理:不一般 有意见 有权 有势有钱 减刑 假释开庭条件 群众意见 检察院异议
重大立功不一般!影响重大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减刑假释开庭条件:不一般,有意见,有钱有势又有权
应当开庭审理:不一般 有意见 有权 有势有钱
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必须开庭:重大立功不一般,影响重大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必须开通
减刑或假释要开庭: 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一审都开庭;二审死抗事证,事证纠程序;再审一抗事证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