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外国人的程序: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2)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法条索引】(《高检规则》第294条)
危交难找最高检(征求意见后批复,当初报送的检来批准),其他先批后备案,48小时报上一级备案,然后通报
外国人的逮捕,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先批后备案
批捕外国人: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及外交适用法律困难的找最高检(最高检找外交部看他们的批捕意见)做出批复然后由原检察院决定,其他的由检察院决定然后48小时内到上级检察院备案及同级外事部门通报(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先批后报告)
危害国家安全,外交关系,适用法律有疑难找最高检批复,自己做批捕决定
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先批后备案
逮捕外国人 危害国家安全外交 适用疑难 找最高检 其他先批后备案
逮捕外国人: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先批后备案
国交难找最高检 其他先批后备案
逮捕外国人的程序:“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先批后备案。
危交难找最高检批复,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做出批复,由报送的检察院做批准。其他情况先批,批准决定后向上级检察院备案,然后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