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企业被反腐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企业被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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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也称“反海外贿赂法”,FCPA)是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包括其海外子公司和美国领土上的外国公司和公民)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它的管辖范围还包括外国企业在美国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内部员工及第三方公司。戴姆勒公司总部设在德国,但它在美国发行股票,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因此也受到FCPA的管制。该法还将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视为公职人员,向他们行贿也要受到该法的惩处。

美国将FCPA“属地管辖权扩大适用到一切利用美国金融系统、邮递服务、通讯手段或者任何州际商业手段或工具以促进对外国官员的行贿行为中国企业在国际交易或经营过程中会不时地运用到美国的通讯与金融平台,而这些与美国仅有的连接点却足以让美国当局籍此建立FCPA管辖权,而不论该中国企业本身在美国是否开展商业活动,也不论其具体的行贿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境内。

例如,20179月美国政府宣布对中石化瑞士子公司涉嫌通过中间人向尼日利亚官员违法提供1亿美元的贿赂展开调查。而时隔仅两个多月,香港前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与塞内加尔前外长加迪奥因涉嫌代表一家中国民营公司行贿非洲官员在美国被捕,罪名中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企业参与全球投资经营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而随之面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全球执法的风险也将日渐增大。

参考教材

《战略管理》希尔、琼斯、周长辉著

《管理学原理》韩瑞著

《创业管理》吴何著

《战略管理》(第2版)李振福、孙忠著

《现代企业管理》(第2版)吴何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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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北京读天下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法,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旧法下的商业贿赂罚款为一万元到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新法第19条,经营者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00万元就已经是顶格罚款,这反映了法律和执法部门的权限受到约束,也是为了在中国执法环境下保护企业。

  • 北京读天下

    法国阿尔斯通公司高管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先生与法国著名记者马修·阿伦合作出版了《美国陷阱》,结合自身经历批评美国的法律长臂管辖,是打击竞争对手的策略。不过,许多人认为美国长臂管辖是对全球经济秩序的维护力量。这种管辖可以避免某些国家以主权为名侵害市场经济的行为。从实践来看,各国普遍支持和同意美国长臂管辖的做法,特别是小国和弱国。长臂管辖在一定意义为解决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种方案,尽管是有争议,但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