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是法律门外汉的看法
薄杯浅斟品香茗 回复 @Intuitionism: 看来你是深受这种错误观念影响至深啊,国外公开拿走别人财物也定盗窃这一点,和人家没有抢夺罪一点关系都没有,不要被徐误导了。这里我不展开多说,具体可以看柏浪涛刑法攻略,更详细的可以看张明楷,周光权等老师的著作。一句话,明抢暗偷之所以符合国民观念,是因为这是常见情形,但不能把常见情形当作必要条件,盗窃有公开的,抢夺也有秘密的,它们之间真正的区分标准是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应该以行为本身的性质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被害人的视线范围为标准,甚或是以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要素以外因素的主观认识(这里指行为人对秘密与否的认识)为标准。
只是考试而已,是否有公开盗窃,就以法考标准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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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详细
徐光华刑法256页 盗窃客观行为 两种观点 1.秘密窃取(传统) 2.近年来强有力的观点 可公开,和平即可。司法实践暂时没有案例支持公开盗窃。 这最多算是两种观点的不同冲突罢了,某些人竟然说得出“法律门外汉”这种话未免太过轻狂。至少目前,你可以不同意徐光华老师的观点,认可柏浪涛老师的观点,但是门外汉这种话,我想还是没几个人有资格说的。你可以写论文反驳,这才是真正的学术应该做的事。 “法学初入门的学生一定要切记,不要认为自己掌握了一种所谓的新观点就目空一切。一种观点能否被实践采纳,是否符合我国本土实践及文化,是需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58页
sdcylc 回复 @南来一箭: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