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如何还债?还债后如何追偿?
大家好,我是律政罗姥爷,3个担保人,债权人只向其中一个要钱,那个担保人就很想不通,为何不问债务人要?为何不向另外两个担保人要?全部问我要太不公平了吧?难道有资产也有错吗?如果我还了款后该怎么向其他人主张权利呢?罗姥爷今天就跟大家分享:
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还款后如何追偿?
担保责任是指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返还借款或到期没有还款能力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以保障出借人能收回借款,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利。 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只要借款到期,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责任。向谁要钱是债权人选择的,他可以优先选择有房产的担保人归还,因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所有担保人中,第一保护的是债权人。所以即便是被执行的担保人心有不愿,但法律如此规定也是各方博弈后的明智选择。
担保人归还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全额归还,要求其他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归还时承当对应份额的清偿责任,比如一共三个担保人,归还的担保人可以向另外两个担保人各主张三分之一。
以上很多人知道没什么需要普法的,罗姥爷的分享不仅限于此,注意听了,重点来了。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要求其他共同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明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对债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总结一下: 连带担保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不存主次,不分先后,不分比例的,任何一个担保人都有义务全额还款;还款后追偿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同时追偿,在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前提是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由其承担平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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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条:
1、《担保法》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最高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发文字号】〔2009〕执他字第4号【施行日期】2009年5月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6、最高院《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也指出:“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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