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物抵债协议可依〈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取得物权期待权

最高院:以物抵债协议可依〈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取得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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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房屋抵债协议》中约定以其名下商铺的全部价值抵偿到期债务,并于次日签订房屋移交单,将该商铺交付债权人。后虽因法院对商铺进行查封,但债权人对未能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并无过错,故法院认定债权人就案涉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蒋国北、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终561号】

【争议焦点】

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二十八条取得物权期待权?

【裁判摘要】

高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蒋国北对案涉P097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首先,一品公司为邱旭斌向蒋国北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后因邱旭斌未能按约还款,各方约定一品公司以其名下的P097商铺全部价值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4年11月6日就案涉商铺办理了抵押登记。虽案涉商铺的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房屋他项权利人为谢金英,但根据谢金英在另案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的陈述及其出具的代为办理他项权证证明,其系代蒋国北办理了该房屋他项权证。

其次,一品公司与蒋国北在一审法院2016年5月25日查封案涉P097商铺之前,已签订《房屋抵债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一品公司将案涉P097商铺抵债出售给蒋国北,且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一品公司与蒋国北在《房屋抵债协议》中约定一品公司以其名下P097商铺的全部价值抵偿邱旭斌与蒋国北之间的到期债务,并于次日与蒋国北签订房屋移交单,将该商铺交付蒋国北

第四,蒋国北为办理房屋过户,于2015年12月19日在《泉州晚报》上刊登了关于案涉商铺的《房屋交易声明》,并于2016年5月18日注销了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同时向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案涉P097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案涉P097商铺产权未能变更登记至蒋国北名下,系因一审法院2016年5月25日对商铺进行的查封,蒋国北对未能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并无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蒋国北就案涉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关于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蒋国北与一品公司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未消灭及蒋国北对其未能办理案涉P097商铺的变更登记手续具有过错的上诉理由,不应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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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202676162

    没听懂裁判要旨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