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拟制只能适用于具有拟制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于没有拟制规定的情形。
【例1】《刑法》第269条只是规定,对于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出于特定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赋予抢劫罪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犯敲诈勒索罪,出于特定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得比照《刑法》第269条认定为抢劫罪。
2、对于注意规定,应当按照基本规定做出解释;对于法律拟制,应当按照拟制规定所使用的用语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
【例2】如果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只能按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解释“携带凶器抢夺”(如要求使用凶器——暴力;显示凶器——胁迫);如果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则只能根据“携带凶器抢夺”的客观含义作出解释(不要求使用与显示凶器)。
【例3】《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司法工作人员应按该条用语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和适用。因聚众“打砸抢”毁坏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毁坏”公私财物,虽然是指行为导致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丧失或者减少,但既不可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毁坏财物,也不可能将这里的“毁坏”公私财物解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公私财物。因此,不可能按照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解释《刑法》第289条的“毁坏”公私财物。
把这个系列完整刷了一遍!多谢老蔡!
打卡
要坚持到底。 你是最有特色的一个刑法学老师。
打卡@老蔡
补卡补卡
打卡
打卡
打卡 感谢蔡老师 很好的学习了这个系列
打卡
瑞达的老师们值得尊敬的法律人!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无私的奉献者!蔡老师做的尤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