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二)

四、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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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南京中院根据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在证监会对H公司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受理了投资者诉H公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投资者服务中心与南京中院紧密沟通、协调联动,积极发挥调解柔性解决纠纷的优势,督促公司主动与投资者和解,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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