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常见的注意规定之总结归纳:
1、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4、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5、第242条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第248条第2款: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虐待被监管人罪定罪处罚。
7、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8、第259条第2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
9、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10、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1、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12、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3、第310条第2款:犯前款罪(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9主观题 打卡
细致入微!受益良多!
强奸罪,236条
打卡
打卡
特别喜欢蔡老师的课
打卡,喜欢这种归纳
打卡@老蔡
打卡
蔡老师 我现在用背诵这些法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