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标企业必须是公司类型的企业,而不能是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因为只有公司类型的企业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才表现为股权,才可适用股权并购。而非公司类型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权益不表现为股权,故无股权并购可言。
2、对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不适宜用股权并购。虽然凡是公司类型的企业都可以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但是如果目标公司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没有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财务记录、财务核算,或者资产、财务、纳税、合同管理混乱,最好不要适用股权并购而应适用资产并购。
3、出让方无法或不愿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披露,而投资公司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资料,且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也不适宜采取股权并购。
4、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出让股权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因为,如果存在这类情况,投资公司股权并购后将置于风险中。
5、目标公司的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品牌、机器设备、场地等应当对投资者有利用价值,如果没有利用价值,投资公司就没有并购的必要。
6、在某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资产横跨几个行业,其中有投资公司不需要的,或者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或者有些已经是垃圾资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公司拟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并购,就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对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或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资产、业务进行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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