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会计工作中的监督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违法会计事项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账实不符
①有权自行处理
应当及时处理。
②无权自行处理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主体
(1)主要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其他监督主体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2.对象
(1)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3)会计核算情况。
(4)从事会计从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5)从事会计从业工作的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主体、对象
(1)主体
①主要监督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其他监督主体。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监督对象
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要素
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
②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责任段;
③审计意见段;
④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⑤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⑥报告日期。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