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会计监督和法律责任(一)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监督和法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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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会计工作中的监督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违法会计事项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账实不符
  ①有权自行处理
  应当及时处理。
  ②无权自行处理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主体
  (1)主要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其他监督主体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2.对象
  (1)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3)会计核算情况。
  (4)从事会计从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5)从事会计从业工作的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主体、对象
  (1)主体
  ①主要监督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其他监督主体。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监督对象
  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要素
  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
  ②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责任段;
  ③审计意见段;
  ④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⑤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⑥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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