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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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组件




4.0.1 系统所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及组件应具有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4.0.2 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2 室内粉尘场所设置的水雾喷头应带防尘帽,室外设置的水雾喷头宜带防尘帽;
3 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应带柱状过滤网。

4.0.3 按本规范表3.1.2的规定,响应时间不大于120s的系统,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的功能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电控信号的雨淋报警阀组应能电动开启,接收传动管信号的雨淋报警阀组应能液动或气动开启;

2 应具有远程手动控制和现场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3 在控制盘上应能显示雨淋报警阀开、闭状态;
 4 宜驱动水力警铃报警;
 5 雨淋报警阀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6 电磁阀前应设置可冲洗的过滤器。

4.0.4 当系统供水控制阀采用电动控制阀或气动控制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显示阀门的开、闭状态;
2 应具备接收控制信号开、闭阀门的功能;
3 阀门的开启时间不宜大于45s;

4 应能在阀门故障时报警,并显示故障原因;
5 应具备现场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6 当阀门安装在阀门井内时,宜将阀门的阀杆加长,并宜使电动执行器高于井顶;

7 气动阀宜设置储备气罐,气罐的容积可按与气罐连接的所有气动阀启闭3次所需气量计算。

4.0.5 雨淋报警阀前的管道应设置可冲洗的过滤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其网孔基本尺寸应为0.600mm~ 0.710mm。

4.0.6 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与雨淋报警阀之间及雨淋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热浸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需要进行弯管加工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2 管道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

3 系统管道采用镀锌钢管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4 系统管道应采用沟槽式管接件(卡箍)、法兰或丝扣连接,普通钢管可采用焊接;
5 沟槽式管接件(卡箍),其外壳的材料应采用牌号不低于QT 450-12的球墨铸铁;

6 防护区内的沟槽式管接件(卡箍)密封圈、非金属法兰垫片应通过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干烧试验;
7 应在管道的低处设置放水阀或排污口。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也可由企业独立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5.1.2 系统的消防泵房宜与其他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消防泵房的规定。

5.1.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系统中可能产生冰冻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5.1.4 当系统设置两个及以上雨淋报警阀时,雨淋报警阀前宜设置环状供水管道。

5.1.5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应增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增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

5.1.6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管土应设置止回阀;
2 四周应设置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7m;
3 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5.1.7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有排水设施。

5.1.8  消防水池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5.2 水泵




5.2.1 系统的供水泵宜自灌引水。采用天然水源供水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在相应设计流量范围内系统各组件的工作压力要求,且应采取防止系统超压的措施。

5.2.2 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供水能力。

5.2.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置控制阀。

5.2.4 雨淋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一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出水管应设置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

5.2.5 消防水泵应设置试泵回流管道和超压回流管道,条件许可时,两者可共用一条回流管道。

5.2.6 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柴油机排气管应通向室外。

5.3 供水控制阀




5.3.1 雨淋报警阀组宜设置在温度不低于4℃并有排水设施的室内。设置在室内的雨淋报警阀宜距地面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雨淋报警阀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5.3.2 雨淋报警阀、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宜布置在靠近保护对象并便于人员安全操作的位置。

5.3.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室外设置的雨淋报警阀、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及其管道,应采取伴热保温措施。

5.3.4 不能进行喷水试验的场所,雨淋报警阀之后的供水干管上应设置排放试验检测装置,且其过水能力应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

5.3.5 水力警铃应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设置检修、测试用的阀门。雨淋报警阀和水力警铃应采用热镀钵钢管进行连接,其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当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0m

5.4 水泵接合器




5.4.1 室内设置的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

5.4.2 水泵按合器的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单台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5.4.3 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m~40m。

5.4.4 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宜距离地面0.7m,与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设置在玻璃幕墙下方。

5.4.5 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并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且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井内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6 操作与控制




6.0.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三种控制方式;但当响应时间大于12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两种控制方式。

6.0.2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0.3 当系统使用传动管探测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管宜采用钢管,长度不宜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
2 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

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当采用压缩空气传动管时,应采取防止冷凝水积存的措施。

6.0.4 用于保护液化烃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

6.0.5 用于保护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

6.0.6 分段保护输送机皮带的系统,在启动起火区段的雨淋报警阀的同时,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报警阀,并应能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

6.0.7 当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误动作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时,应采用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联锁控制;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时,系统宜采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行联锁控制。

6.0.8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控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
2 监控雨淋报警阀的开启状态,监视雨淋报警阀的关闭状态;
3 监控电动或气动控制阀的开、闭状态;
4 监控主、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

6.0.9 水喷雾灭火系统供水泵的动力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主、备动力源全部采用柴油机。

7.1 系统设计流量




7.1.1 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水雾喷头的流量(L/min);
        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喷头制造商提供。


7.1.2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只);

     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W——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L/(min•㎡)]。



7.1.3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j——系统的计算流量(L/s);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只);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计算。


7.1.4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s——系统的设计流量(L/s);
         k——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5。


7.2 管道水力计算




7.2.1 当系统管道采用普通钢管或镀锌钢管时,其沿程水头损失应按公式(7.2.1-1)计算;当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可按公式(7.2.1-2)计算。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5m/s。



式中:i——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MPa/m);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式中:i——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m);
      qg——管道内的水流量(m³/s);
      Ch——海澄-威廉系数,铜管、不锈钢管取130。

7.2.2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

7.2.3雨淋报警阀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0.08MPa计算。

7.2.4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MPa);
       ∑h——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P0——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hz——最不利点处水雾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水平供水引入管中心线之间的静压差(MPa)。


7.3 管道减压措施




7.3.1 圆缺型孔板的孔应位于管道底部,孔板前水平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该段管道公称直径的2倍。

7.3.2 管道采用节流管时,节流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大于20m/s,节流管长度不宜小于1.0m,公称直径宜根据管道的公称直径按表7.3.2确定。


表7.3.2 节流管的公称直径(mm)


7.3.3圆形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 孔口面积不应小于设置管段截面积的30%,且孔板的孔径不应小于20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7.3.4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ɛ——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7.3.5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10-2Mpa);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

           L——节流管的长度(m)。


7.3.6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额定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工作压力要求;

2 入口前应设置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两个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8.1 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1 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8.1.2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并应进行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记录,检查结果应合格。


8.1.3 系统的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


8.1.4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主要组件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3 消防泵、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沟糟式管接件、水雾喷头等系统组件应具备符合相关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4 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管材及管件等部件和材料应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


8.1.5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有记录;

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

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8.1.6 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记录,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表D.0.7记录。


8.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联合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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