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3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5.1.2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5.1.4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1.5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1.6 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m;
2)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3)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2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m)
5.1.7 设置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的疏散走道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大于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大于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4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平均不应大于250人;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可按上述确定的人数减少50%。
5 观众厅的疏散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5.1.8 公共疏散出口处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5.1.9 地下商店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该防火分区内营业厅使用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确定。面积折算值宜为70%,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5.1.9确定。经营丁、戊类物品的专业商店,可按上述确定的人数减少50%。
5.1.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 2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2。
5.2 楼梯、走道
5.2.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 电影院、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医院、旅馆; 3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 5.2.2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封闭楼梯间的地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2.3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5.2.4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2;当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m2。 5.2.5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一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不通向该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2 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3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2,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防烟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5 避难走道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6 避难走道的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7 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5.2.6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疏散楼梯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5.2.7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各层人数不等时,其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层中通过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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