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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住房保障

“加大住房保障”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探索出台多项举措,抑制房地产领域的投资投机需求、保障群众合理自住需求,在增加保障房供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五年坚守调控总基调热点城市房价首次停涨,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房屋的居住属性,随后,22个城市密集出台调控措施,提高购房门槛、调整贷款首付比例,遏制非理性需求。2017年,房地产市场更是步入“史上最严”调控时代,在北京“3.17新政”和“21天11项举措”的深度调控的带动下,房产调控领域不断“打补丁”,先后有90余个地区(包含市、区、县)出台了上百次房地产调控政策。五年牢记“补位”使命 4千余万保障房圆百姓安居梦,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提出,要持续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重点围绕难啃的“硬骨头”集中攻坚。“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持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住房供需基本平衡,供应结构更加合理,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居住品质明显提升,住宅建设模式转型升级”也已被纳入下一个五年规划。“十三五”时期,全国计划开工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五年力促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供应体系不断完善,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2017年7月住建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选取广州、南京、沈阳、郑州等12个城市作为首批单位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8月,国土部、住建部又确定了上海、广州、杭州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加大住房保障”存在问题:

一、政府主导作用不明确。在我国的房改过程中,政府过多的强调住房货币化,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以公共政策和公共物品的途径来解决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未能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有效贯彻,忽视了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二、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基础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缺失之处,如:缺乏明确目标和长远规划、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短缺、暗箱操作等诸多问题。

三、住房保障配套支持政策不适应。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保障手段也相对简单。目前仅有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等,而金融和财税体制的配套政策则严重不足,存在一条腿现象。

四、住房保障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忽视了住房立法,未能实现住房立法工作的与时俱进,也未曾从法律的高度保障其权威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更没能在立法层面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五、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支持不充足。从国外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公共财政支出中都有社会保障住房一项,而在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只有廉租房明确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涉及到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纳入财政预算中。国外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一般采用立法、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给予支持。与之比较,我国住房保障手段比较单一,金融、财政和税收上的系统配套支持政策严重不足。

六、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不统一。由于供应对象的宽泛,经济适用房制度很难保证那些最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优先权;在个人信用体系和住房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资格审核容易流于形式,出现了骗购、转让获利等现象,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住房保障问题”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有利于提升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近年来,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能够满足人民的基本民生需求,同时对商品房房价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

三、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解决广大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还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当地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有助于当地务工人群生活上安顿、工作上安心,这对许多企业尤其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无疑将增加吸引力,这又会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有利于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制定和实施了棚户区及危旧住房改造支持政策,逐步建立起了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每年保障性住房改善400多万户困难家庭住房条件,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初步形成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支撑的住房保障框架,基本实现城镇低收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五、有利于扩大低收入群体消费需求。加快解决一大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改善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条件,不仅能够使他们减少对扩大消费的后顾之忧,还可以增加对装修、家具、家电等方面的消费需求。


“加大住房保障”具体对策:

一、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储蓄积累有限,广大的中低收入阶层即使有银行按揭支持也仍面临首付和还贷压力。为满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一方面,要积极发展租赁市场,以租代购;另一方面,国家应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模式。目前,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面临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乡人口迁移,城镇住房需求大,但资源承载力相对不足。因此,制定住房政策必须坚决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减少住宅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要合理规划,主要建设中小套型住房,提高住房的节能环保水平和住房品质,推广应用节能、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技术。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各级建设、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落实住房政策。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运作机制。使各种保障性住房相互衔接。务工人员的住房消费水平和收入成正比,随着年龄、技术、工作经验的积累,其对住房的消费能力逐步提升,形成先租后买、先旧后新、先小后大的梯次消费。住房保障应依据这一特点,提供多样化产品,并探索实施农民工住房补贴制度,根据其务工年龄和纳税情况,给予不同力度的租金支持。这样,就可以为务工人员提供过渡性安排,使他们由城市的临时居民逐步变成永久居民。尽量降低房源筹集成本,目前的房源筹集途径主要包括:政府全额出资建造,政府出地、机构或用人单位出资建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用人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中建设单位租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将自用的闲置房屋用于公共租赁,个体出租人提供房源等。其中,政府全额出资建造成本最高。应在确立基本居住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监管,以多种途径筹集达标房源。

五、推进住房保障提供模式。在住房问题上,对于不能通过市场满足需求的部分,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障,即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建设,规定地方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这就明确了政府对保障性住房不仅负有管理责任,而且负有投资责任。明确政府责任,并不意味着保障性住房完全依靠政府提供。为了控制建设成本、预防腐败、提高服务质量,应积极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模式。

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户口迁移、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快改革步伐。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趋势,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一套以反映全面居住水平的指标体系和发展目标,为实现住房生存型向住房发展型的转变提供导向。必须坚持有步骤、分层次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改革财税体制,推动地方政府解决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问题。应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增加转移支付,为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提供资金支持。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使务工人员愿意落户。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吸引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

七、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我国政府对未来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和落实未来两年住房建设计划和五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科学界定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统筹城乡规划,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台适当的倾斜和优惠政策,确保建设用地需要。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限,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房价较高、涨幅较快的大中城市,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限价商品房供应规模。


“加大住房保障”典型事例:

1、为推动住房租赁市场更加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2、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住房保障等八大领域列出了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更好保障民众住有所居,《规划》提出了两项发展目标:到2020年,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累计达到2000万套;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达到585万户。

3、2017年,住建部等部门再推“购租并举”,加大租房市场供应,以缓解房价上涨压力。各地均着力加强承租人权益保障,提出“购租同权”,从落户、入学,向医疗、就业、社保等更多社会福利领域拓展。

4、2017年,住建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选取广州、南京、沈阳、郑州等12个城市作为首批单位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国土部、住建部又确定了上海、广州、杭州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加大住房保障”名言佳句:

1、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解决好民生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福祉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安邦固本的长远大计。而住房保障正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强调了完善住房保障机制的重要性,并将扩大保障房比例,增加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房建设质量,保证公平分配明确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

2、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住有所居”既涉及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又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普遍将住房保障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理论分析和现实需要的角度深入认识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是推进我国住房保障事业发展、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构建的关键。

3.、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可以概括为财政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包括:提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设计;承担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成本,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低收入者的住房支付能力,增加可支付住房的供给;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与运营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确保保障资源落实到真正需要的人群身上。

4、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的作用。无论政治体制如何,任何政府都需要运用社会保障工具来打造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中政府责任的理论分析基础来自于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论。尽管不同理论内容在政府保障程度、保障范围以及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激烈争论,但都认同政府有必要对部分社会成员进行救助,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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