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只规定不允许有偿补课,如果是老师是无偿补课,那就是不违法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如果老师有偿补课的处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十三、 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册启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于组织学生收费补课的教师,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解聘处理: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与该教师卜行的劳动合同,并责令其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补课费用。
行政处罚: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该教师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可以追究其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该教师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型姿哗,如果该教师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这篇小故事,最初发表在《加埃亚》杂志上。它所表现的内容一看就清楚。1846年夏天,安徒生和他的朋友丹麦著名的雕刻家多瓦尔生,在丹麦的“新岛”度暑假。多瓦尔生一直喜爱安徒生的童话。有一天他对安徒生说:“‘好,请你给我们写一篇新的故事——你的智慧连一根织补针都可以写出一起故事来’。于是,安徒生就写了《织补针》这个故事。”这是安徒生在他的手记中写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