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检方对于刘振智的指控明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刘振智属于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刘振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刘振智属于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律师防卫过当的辩解,法庭未予以认可碧槐脊。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振智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死者家属共计十万余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悔渗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刘振国,男,解放军少将,一九一七年出身于湖北孝昌县小悟乡农民家庭。
刘振东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因工作突出被评为全国消防科普先进工作者;2002年、2006年、2007年先后3次荣立三等功;2007年5月荣立个人一等功一次。
1986年,高中毕业的刘振德带着稚嫩,带着放飞青春的梦想来到了西北工业大学,“一不留神”地走进发动机领域。从那时起,他便深深地迷上了航天发动机——这颗“动力心脏”。4年苦读后,1989年,刘振德带着“放飞动力”的梦想,来到了航天三院31所。1989年在一室、1992年到三室、1994年调到院机关、1996年又到31所科研生产处、1997年到11室,他先后在5个部门任职。当过技术员、工程师、任过技术骨干、分部门管理者,如今的他不但是硕士生导师,而且是全所技术创新的领军人物。
二十余年来,刘振德一直从事涡喷、涡扇发动机研制工作,长期的一线科研、工作经历,他拥有了扎实的技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刘振辉,男,1971年10月生,山东安丘人。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生物系副主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研究方向: 海洋生物功能基因研究;进化与发育研究;味觉的分子机制与进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