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证明村委会怎么写

村委会开生育证明怎么写
1个回答2024-02-14 19:05
证 明
兹有我村辖区村民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与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村委会(公章)年 月 日村委会开生育证明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填写。
把当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详细列明,如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配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况(含收养抱养,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内外属性),节育措施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果有,则须写清是否处理以及处理地点、日期)。
村委会开生育证明方式:
(一)先去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是社区居委会,让村干部或是社区干部给开一个未婚未育证明。
(二)然后持该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到户籍地的乡镇或是街道办,找民政科开具未婚证明,找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明,一般就是对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签名盖印章。一般的婚育证明开具程序到此即止。
(三)一些严格要求的用途,还要进一步找有关部门。持上述部门开具的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到户籍地县级政务中心(现在很多地方都搞集中 办公,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基本都在政务中心的),找民政局加盖印章和负责人签名,以证明未婚,再找计生局证明未生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房屋产权印契证就是房屋所有权证吗
1个回答2023-08-22 02:41
简单来讲,就是说去拿产者顷权证的卜李时候要把这首弊陆个拿到那里,才能领证。很重要的东西,但是不能当房产证使,谢谢。
房屋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者有什么区别?
1个回答2022-10-27 09:07
房屋所有权是房屋归谁的证明,不动产权证是这个房子属于谁的一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上面可以有不止一个人的名字。
房屋契约证有用吗
1个回答2022-10-31 12:27
当然有用的啊
我不是一个村的村里的房产证可以过户么?
2个回答2023-02-07 12:35
如果买房人是本村村民,房可以过户,宅基地也可以卖给别人,但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并且以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如果对方不是本村村民,房也可过户,但宅基地不能卖,宅基地属村集体土地,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
小队与村委会地界有争议,又无证据如何处理
1个回答2023-03-01 19:16
这就要看谁更强势阝
办营业执照 农村房屋证明怎么写
1个回答2022-10-15 19:26
fang. ka. hu.
农村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1个回答2023-01-04 14:16
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是对买卖双方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卖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3个回答2023-03-20 16:10
农村房屋能买卖,但需符合以下条件: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均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房屋买卖需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农村房屋改造
1个回答2024-02-21 15:26
展开全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2006]1号文件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进一步部署.目前,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一些地区也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总体上看,新农村建设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抓住发展农村生产力这个根本;一些地方脱离当地农村实际水平,超越农民承受能力,工作上急于求成,盲目攀比,搞形式主义,出现了重复建设,投资浪费等苗头性问题;个别地方还存在着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背农民意愿,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等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这些倾向和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发展改革委作为各级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宏观调控和投资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 在农村住房改造过程中,浙江省按照“宜改则改、宜迁则迁、宜并则并”的思路,因地制宜多形式开展。具体到每家每户拆不拆、建不建、迁不迁的问题,则充分尊重农民自身意愿。 一些基础干部,热衷于搞小洋楼,不考虑农民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热心政绩工程,盲目攀比,甚至有个人利益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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