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流程为: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进行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注意事项:在法庭中不能大声吵闹、斗殴;应尊重法庭及审判人员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