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具有学习、提起申诉等各方面的权利,具体为: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高校学生的其他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学生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学习权: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
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权利。
2、人身权。
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
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3、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继承权: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受赠权: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学生应尽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要区分 监护权 和 抚养权 的区别,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 孩子抚养权 ,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 抚养 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 变更抚养权 的 诉讼 。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监护权和 探视权 等的存在和实施。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 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公证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4)回避的义务。(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公证员享有的主要权利如下:(一)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除法律特别限制的人员和情况,公民具有择业的自由。辞职,是公证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辞职应当是自愿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公证员辞职。公证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公证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权利。公证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公证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证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公证员的薪金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公证员的劳动是公证机构运行、公证行为实施、公证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公证员应当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经济权利,同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调动公证员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措施。(三)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处罚这是为保障公证员能够依法独立执业、排除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而规定的。公证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公证员只服从于法律,其只有违反了法律才应受到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之外,凭自身意志对公证员进行处罚。所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公证员才被免职、处罚;同时由于公证员是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最终由司法部任命的,所以公证员的免职、处罚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做出。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年龄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法定被处罚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6)私自出具公证书的;(7)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8)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9)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10)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本法并未规定详细的免职和处罚程序,目前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等。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的“法”并非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中国公证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不违背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也属于公证员应当遵循之“法”,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中国公证协会可依之给予违反者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