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研究会是新文学运动中成立最早、影响和贡献最大的文学社团之一。它于1921年1月4日在北京中山公园来今雨轩成立,发起人为:郑振铎、沈雁冰(茅盾)、叶绍钧(叶圣陶)、许地山、王统照、耿济之、郭绍虞、周作人、孙伏园、朱希祖、瞿世英、蒋百里。后来陆续发展的会员有谢婉莹(冰心)、黄庐隐、朱自清、王鲁彦、夏丏尊、舒庆春(老舍)、胡愈之、刘半农、刘大白、朱湘、徐志摩、彭家煌等,共达170馀人。成立时发表有《文学研究会宣言》及《文学研究会简章》。其宗旨是“研究介绍世界文学,整理中国旧文学,创造新文学”。
高校学生会组织的会员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对本会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会员义务:
维护社联、社团声誉与利益的义务。会员有维护社联、社团的声誉和利益,促进校园社团文化健康发展的义务。会员应热爱自己所属社团,应为社团多加宣传,有为维护社团形象、扩大社团的影响力而努力的义务。
礼貌待人,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义务。会员在社团生活中应礼貌待人,团结友爱,互助互学,共同发展进步,营造和谐、健康的社团文化氛围。
监督公平、公正的义务。会员有监督社联、所属社团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其他义务。会员应履行所属社团章程或制度规定的其他合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