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分尸案中。罪犯将被处以死刑。杀人并且分尸掩埋属于情节恶劣。严重违反人伦道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3年,一名美国青年麦克·彼特·费尔因为在新加坡境内涂鸦而被判入狱、罚款和猛搜笞刑。费尔为首位被判处笞刑的美国公民,且此事后演变为国际事件,最终在1994年受刑。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传出外国人被判处鞭笞的事枝核历件。一名来自瑞士的IT顾问奥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在新加坡当地做出涂鸦和破坏等行为,被新加坡初级法院判处监禁五个月和鞭笞3下。这件事也演变为国际间所瞩目的事件。
2010年起,陆续有台湾人因跨海到新加坡暴力讨债,遭判鞭刑,根据2011年1月13日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一名30岁陈姓台湾男子,因生意失败,2010年7月被朋友介绍到新加坡从事暴力讨债,并招聚3名台湾人一同作讨债小弟,结果在新加坡被警方逮捕,他因涉及16宗讨债案,被判46月有期徒刑及鞭刑6下;同案的两氏咐名姓吴及姓苏的台湾男子,较早前亦分别被求处21及24个月有期徒刑,另各被判鞭刑15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