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期限法律要件有: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2.须属必成事实,即确定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本题中李虎考上清华大学不是将来确定能够发生的事实,故张老师对李虎的行为不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
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此处所附的条件具有未来性,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本题中李虎考上清华大学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故张老师对李虎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
C项错误,附义务法律行为主要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本题中,张老师并未与李虎约定以李虎承担一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故不构成附义务法律行为。
D项错误,不存在附权利法律行为。
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