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中关于吸毒人员强戒期限为3-6个月的规定,戒毒所以“周”、“月”为时间单位,开展戒毒人员躯体脱毒、心理干预工作,充实戒毒人员所内的生活内容。在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邀请心理、卫生专家为戒毒人员讲授心理健康及毒品诱发的重大疾病防治知识。
戒毒所会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心理状态的不同,民警为戒毒人员“量身定制”多种治疗方法。
法律依据:《戒毒条例》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戒毒是有一定法则和程序的。根据1993年我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颁布的《鸦片类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精神,戒毒总的原则是:通过各种戒毒治疗,包括药物和非药物的戒毒治疗,包括药物和非药物戒毒方法,使成瘾者解脱滥用药物的状态,然后再经康复措施来矫正其依赖行为,最终使之回归社会。
以上的戒毒过程看似比较单,但具体实施则有一定难度。首先戒毒治疗时病人多不能主动配合,他们不堪忍受戒断症状之苦,有些病人甚至边住院戒毒,边在暗地中偷偷吸食,结果使毒瘾难除,其次是由于吸毒者的行为模式已完全不同于普通人,毒品是他们生活中的第一需求,通过康复措施可以消弱其在心理上对毒品的依赖,从而达到矫正异常行为的目的,但吸毒者依赖行为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故矫正时定时会出现多次反复不是一帆风顺。第三,使之抛弃毒品重回社会,此项工作尤为艰巨,因戒毒者的复吸率极高,一些戒毒成功的人回到其原来的环境后,与原先的“毒友”重又接触,已有吸毒经历的他们一般很难抵得住来自毒品的诱惑,于是重陷“毒潭”。如此看来在戒毒品的人微乎其微。
目前临床上采用的戒毒方法主要分快速戒断法和替代戒断法,前者是完全停用毒品,任其暴露在戒断症状之下,一般7天后左右即完成戒毒,但这种方法痛苦较大,年老体弱不适合使用。后者较为常用,常以也有较弱依赖性的美沙酮来逐步替代毒品,美沙酮剂量先大后小,整个过程度3周左右,用这种方法戒断症状较轻,病人容易接受,但美沙酮也有依赖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一些病人在戒毒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躯体或精神症状,一般可给予对症处理。病人解脱了毒瘾,实则仅完成戒毒的一半,为预防其日后复吸,需做好心理治疗和社会干预工作,包括行为治疗、家庭疗法、改善环境、消除各种不良因素等,帮助他们恢复生活和工作能力,从而真正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