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紫禁城,杖责珍妃新女驸马,杖责冯素珍杨乃武与小白菜 杖责小白菜大唐女将樊梨花,杖责樊梨花忠义乾坤,杖责殷十娘美人心计,窦漪房受杖责隋唐英雄,杖责如意公主。。。。。。
这种叫笞杖,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清代官府衙门所用的笞杖开始沿袭明代规定,后来该为竹板子。大竹板子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尽管各朝代对笞杖之刑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官员使用笞杖常常只凭当时的主观意志,使用的刑具也常常超出官方规定的标准。结果,现实中的笞杖之刑要比正史刑法的条文残酷得多,使笞杖完全丧失了最初的教刑本意,而变为单纯惩罚人的手段本来,笞杖不属于死刑的范围,可是在各朝代中,上至皇帝,下至县令,常把笞杖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即把犯人毙于杖下,叫做笞杀或杖杀。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也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中国古代最广泛的刑罚——笞杖
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时候是很孝顺的,他父亲用小杖打他,他就忍着,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开。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笞杖的由来
汉代以前官方规定的五刑是墨、劓、宫、刖、杀,没有笞杖。汉文帝发生了缇萦上书救父的事件以后,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其中当用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当斩左脚趾者改为笞五百。但是这样就能把人打死,这比原来的肉刑还厉害。于是汉景帝刘启下诏说,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这样做,还是许多囚犯仍然被打死。到中元元年(前144),景帝又下诏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棰令”。棰是笞杖所用的刑具,规定但是笞杖用的棰用竹子制作,长五尺,大头直径一寸,小头半寸,竹节要削平,行刑时抽打臀部。从此以后,按照这样的规定,受刑的犯人才可以保全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