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书侵权事件

真实事件写进小说是否侵权
1个回答2024-03-19 10:03
有纪实小说一类,就是写真实事件的,不过这类小说基本上要求作者严谨,写实,客观的写作态度,这是很不好写的,建议慎重考虑……
公司借小王子做稿件,是否侵权?
1个回答2024-01-29 13:41
如果你们是以以盈利为目的的宣传是很容易被人家认为是侵权的,所以你最好是咨询律师清楚再发布到网上面去
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2个回答2022-12-19 19:10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侵犯肖像权与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1个回答2022-09-24 17:55
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就使用当事人的肖像以盈利为目的。
什么是侵权 侵权责任
1个回答2022-09-04 03:56

答:所谓侵权行为,广义上是指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指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是什么意思?怎样才算侵权?
1个回答2023-05-01 06:07
侵权就是侵犯他人权益。比如未经过他人同意私自将他人信息告知他人这就导致侵权了。
给他人照相,录音,什么条件下算侵权?
1个回答2024-02-18 16:21
用于营利谈伏闹目的就侵犯了
肖像权
如果用于侮辱
丑含罩化
的用途就侵犯了
名誉权
如果拍摄了厅枝他人的隐私,然后公之于众就侵犯隐私权。
我们身边的侵权事件,简短的
1个回答2022-10-29 09:51
Mn抄袭MC,众所周知
我们身边发生的侵权事件
2个回答2023-11-19 12:01
以下有五则军人的故事:

故事一:

2016年3月2日,甘肃省迭部县达拉林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情况十分危急,武警森林官兵闻警而动,就在灭火战斗打响的第二天,火场温泉沟附近发生复燃火,若不及时处置,可能形成新的火场将很难遏制。

危急时刻,该支队迭部大队四中队指导员魏乐乐接到上级命令,带领分队迅速前往处置。

面对山高坡陡的艰难,面对荆棘藤蔓的阻扰,面对可能被大火包围的危险,官兵们完全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战斗中,有的被滚石砸中,有的在半坡跌倒,有的身上多处划伤,有的被烟熏火呛……但他们都义无反顾地保持“冲锋”的姿态,直到战斗最终的胜利。

魏乐乐后来讲到:“当时,我们根本来不及想情况有多危险,部分同志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受了伤,大家只想早点儿完成好上级交给的任务”。他们的内心就是这样的简单而无畏,他们的忠诚不掺有任何杂质,他们火场上留下的伤疤就是和平年代军人的“好样子”。

故事二:

曾建林,天水大队一中队战士。4月12日,他在参加大队五公里武装越野训练时,背部被枪托磨伤,仍坚持跑完全程。班长杨斌斌发现其衣服被鲜血浸染,质问为什么不报告,他却若无其事地说:“就蹭了点皮,没事的,不疼”。

一句简单的话就搪塞过去了,难道真的不疼吗?后来,曾建林说了实话,“不疼才怪”!主要因为他长跑耐力较弱,如果放弃一次训练,就少一次提升,更不想拖中队的后腿。因此,他强忍疼痛、咬牙坚持,留下了“掉皮掉肉不掉队”的一幕。

故事三:

刘桥,武都大队成县中队战士。4月10日,他一口气做了121个单杠二练习卷身上,打破了前几天中队战友创下的120个的训练纪录。下杠后,刘桥几乎精疲力竭,一屁股蹲在了地上半天起不来,他瞅了瞅手心磨破的老茧,抖了抖带血的伤疤,自豪地说到,“值,我终于打破了中队的纪录”。

他为了这个目标,每天坚持背负20公斤的背囊做俯卧撑、练器械,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故事四:

1979年,陈俊贵随所在部队到新疆参加修筑天山深处独库公路的大会战。1980年4月6日,部队被暴风雪围困在天山深处,他和其他三名战士带着干粮出门求援,在生死关头,班长把最后一个馒头给了陈俊贵。班长和战友陆续牺牲了,陈俊贵最终得救。

1985年冬天,陈俊贵作决定,带着妻子和刚刚出生的儿子,来到班长和战友牺牲的新疆天山脚下,为战友守墓。陈俊贵没有忘记班长的临终嘱托:希望陈俊贵可以去他的老家看望一下自己的父母。2005年10月,陈俊贵终于赶赴班长的老家湖北省罗田县。

故事五:

李文波21岁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入伍20多年来,先后29次赴南沙执行守礁任务,累计守礁97个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军内外气象部门提供水文气象数据140多万组,创造了国内守礁次数最多、时间最长、成果最丰的纪录,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高度评价。

为了守礁,李文波亏欠家里太多。他新婚5天后回到南沙,20多年来,与妻子真正在一起的时间不到3年。2005年9月,母亲病危,李文波回到老家陪伴母亲仅十天,就接到执行南沙守礁的命令,在前往南沙的舰艇上他接到了母亲病逝的消息,一个人长跪在甲板上向北方失声痛哭。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盘点】那些曾经感动中国的军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伤疤记忆"丨探寻军人伤疤里的故事
读哪些有声书不会侵权
1个回答2024-02-15 04:28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你用于个人欣赏、或者无偿表演等,使用他人作品的,不算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的,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 就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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