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孟子均承认人的感官快感所认可的形式美,荀子由此出发,认为感官对于快感对象的喜爱是人的天性,不应全部加以扼杀。据此他批评墨子的“非乐”。孔、孟又更重视道德美、理义美,荀子如出一辙,指出只有符合礼义规范的快感满足才是可取的美,并提出了“乐道”、“美善相乐”、道德之“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等美学主张。与孟子人性本善本美的观点不同的是,荀子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恶的、丑的,礼义美是人后天道德实践的结果,“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较之孔、孟,荀子的美学思想更为丰富。论求乐爱美是人的自然本性美,从人的主体反应上说即快乐。求乐爱美,是人的身心的自然天性。《荀子·乐论》在论述音乐给人的快乐感时指出,快乐感,是人不可避免的迫求:“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