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院子里放18个液化气瓶
8个有残气
4个超出年限没有安检
3月8日
余江公安分局邓埠派出所
对家藏“移动炸弹”的童某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桶液化气没几天就用完了,店里事情多,两罐气实在是不够用,所以就自作主张,一次性拉了十几罐气到家里存放。”近期,邓埠派出所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监等部门在辖区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拉网式排查,发现四青社区居民童某家中存有大量液化气瓶。童某家处城区,周边居民住户众多,童某利用这一优势,在家附近开了一家小餐馆,餐馆面积不大,但是生意很好,童某每天都忙得不可开交,有时连灌气都会忘记。为了不耽误生意,童某便一次性买了十几个二手液化气罐轮流用,店里放不下,就搬到家里后院。
经燃气专班工作人员核实,童某家中液化气瓶达18个,其中8个有残气,4个超出年限没有安检,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童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邓埠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给予童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将液化气瓶进行妥善封存安置。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谎报火警的;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鹰潭公安提醒您
液化气的灌装和储存必须由专业人员
在符合条件的场所内进行工作
如果居民朋友发现身边
存在非法存储的窝点
请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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