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该怎么赔

正观快评: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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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并起诉赔偿,赔偿标准到底该如何界定?

据《人民法院报》3月3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4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购买者张某在两天内两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分46笔交易结算,起诉要求超市按照每笔交易1000元的赔偿标准,共计赔偿46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超市退还张某46枚咸鸭蛋购物款101.2元,赔偿金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1012元。也就是说,将46笔订单视为一笔交易,适用“退一赔十”赔偿标准。

此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知假买假。他故意拆分订单并多次小额支付,显然是熟知《食品安全法》的赔偿规定——赔偿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偿。而同一时期,张某还涉及多起类似打假案件,这显然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多倍赔偿,以示惩罚,并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以来,《食品安全法》也于2009年加入了“十倍赔偿”条款。此后,知假买假现象逐渐增多,呈现出职业化、专业化等特点,一些人甚至利用此制度追求不正当利益,导致该制度陷入争议。其中,有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动机不纯,不应被视为消费者,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态度也曾存在两个极端。一种是对知假买假行为全部支持,使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另一种是完全不支持知假买假,导致违法生产经营者逃避惩罚性赔偿。这两种做法都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尤其是后者对于知假买假的“一棍子打死”,不利于激发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因此,要让惩罚性赔偿发挥应有作用,明确适用标准是关键。此次最高法提出,以是否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作为判断标准,来界定是否支持购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咸鸭蛋案”中,法院认为,张某购买咸鸭蛋仍属于生活消费范围,且超市确实销售了过期食品,因此应视为一笔交易,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当然,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但总的来说,购买者以食品不符合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得到支持。但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机关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统一裁判尺度,无疑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形成积极的监督氛围。然而,要真正确保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还需加强监管力度,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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