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夫妻间财产物权变动之探讨

【婚姻】夫妻间财产物权变动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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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因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 婚后所得即享有共有权。易言之,夫妻对婚后所得的共同所有权不需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此时,物权变动的发生基于《婚姻法》的直接规定(亦即《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加之缔结婚姻这样一个客观事实本身即已具备公示特征,无需另外再为公示即可对抗第三人。



分析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也称夫妻财产制契约或夫妻财产合同,是指婚姻当事人为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以契约所选定的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三种模式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分析三:夫妻婚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顾名思义,它仅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更不具有对未来夫妻财产关系的拘束力。它只是夫妻之间从事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法性质的法律行为。除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外,夫妻间还可通过买卖、赠与等协议变动财产关系,对于夫妻婚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除其主体具有夫妻身份关系外,在其他方面与一般主体财产关系约定并无太大差别,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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