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情承诺书”遇到法律条文

当“爱情承诺书”遇到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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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情人节、纪念日可谓是多出了花样,很多日子被爱情中的痴男怨女们赋予了浪漫的意义,不知道有多少人在这一天海誓山盟。爱情中的人们,总是尝试着用各种承诺取悦对方,有些承诺出于口中,有些承诺落在纸面。而这些“爱情承诺”能否守住对爱情的信仰,当“爱情承诺”遇上“法律条文”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况?果儿最近看了一些新闻和相关资料,想为那些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人们提个醒。


除了此类保证结婚的协议外,诸如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订立的“绝不对其他人动心,保证不离不弃”等爱情保证,在法律上只能视为是双方对维系感情意愿的一种表达,并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具有社会道德层面的意义。因此,即使其中包括对财产归属或损害赔偿等的约定,也不能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此要求另一方强制履行。


因此,为避免此类纠纷,婚恋破裂的当事人双方最好在关系破裂时将财物结清,尽量不出现该类欠条。如果当事人一方暂时缺乏支付能力,必须出现该类欠条时,当事人双方最好写明真实的意思,将费用中所包含项目的金额列明。在欠条写就后,持有欠条一方应当及时催促对方履行,避免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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