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期:防止代持股份的道德风险

第87期:防止代持股份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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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这种情况:实际出资人小明让代其持有股份的名义股东隔壁老王持股,双方却没有形成明确的信托合同,仅有小明向隔壁老王支付款项的证据。假设有一天公司资产增值,这时小明想恢复其股东身份,但隔壁老王不承认“代持股份”关系,那在没有证据证明代持股份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小明、隔壁老王之前是债权债务关系,隔壁老王偿还小明当初向其支付的本金及若干利息就完结了,隔壁老王继续享有股东身份和权益。所以,代持股份一定要事先制定完备的持股合同,甚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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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198118532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又是以什么案由呢?如果老王即不承认代持也不承认借贷?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198118532: 看权利方想怎么主张,如果想主张债权,就是借款合同纠纷。如果想恢复股东身份,就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所长别开枪是我_hk

    那种VIE Variable Intetest Entity跟代持股份有什么不一样?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所长别开枪是我_hk: VIE不需要代持股权,你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协议的利息输送和控制。

  • apple_qfn

    如果亏了风险就是反向的了

  • 济南散人

    老王真坏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济南散人: 是呢

  • 小肥狼_8s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