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驳复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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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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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bianque

    陳老師。 提一個意見。 鄭莊公好像沒殺共叔段。 你太有才了。

    陈凤山的保险频道 回复 @bianque: 你说得对

  • qqtiger

    柳宗元对陈子昂,这篇文章特别好,好就好在,探究我们做事情的依据是什么,不能糊里糊涂。陈子昂解决徐元庆案的方法貌似条条在里,实则是在和稀泥,混淆了什么是做事的根本,混淆了是非曲直。

    bianque 回复 @qqtiger: 生活有時需要活稀泥。

  • 1书到今生读已迟

    每天都听,听不厌

  • 感恩_thanksgiving

    你好,这句是不是应该这样断句,‘’凡为子者杀,无赦‘’。‘’凡为治者杀,无赦‘’。意思就是说‘’作儿子的(为双亲报仇)滥杀无辜,不要赦免他们。凡官吏滥杀无辜,不要赦免他们。‘’

  • 古文和诗词王国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我的理解是,“賊虐”指“残害”,“无为賊虐”大概就是“没有做残害事情(的人)”,即“无辜的人”。 无辜的人,(为了给父母报仇)被儿子所杀,不能赦免他们(儿子)。无辜的人,(没有审查原委、考证曲直就进行判罪)被官吏所杀,不能赦免他们(官吏)。

  • 唐绪朗

    两倍速最好,原速太慢😀

  • 1352629qpyb

    陈先生讲得真好,对无为贼虐一句的解释我完全认同

  • 韭韭皈依

    太棒了,希望您坚持更新,支持!

  • K4117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翻译起来,还是感觉不太顺利。这段注释个人觉得北大出版社的《古文观止》,里面的译文还是很好的

    落叶她乡树 回复 @K4117: 把你这个翻译发过来看看呗。

  • 139309388

    陈老师有自己的独自见解,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