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四章 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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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自2019年47日起施行)

文稿来源:新华社

播音:南山枫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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