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证据

离婚过错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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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指正对方为过错方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却没有给你调查权利

           过错方赔偿如一纸空文

           如何保障自己的婚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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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护航法律听我讲细说离婚,对于人生来说。离婚似乎是每个人都不愿意面对的事情,甚至感觉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这其实是中国文化中的一种价值观,人生观潜移默化地住到了我们的观念,决定结婚时,极少有人认为自己会离婚的,可事实上9成都可能离婚,当我们不得不面对婚姻解体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结婚的时候一切都水到渠成、其乐融融。所到之处都洋溢着代表喜庆的红色祝福,而离婚的时候你会发现,就连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窗口都被安置在阴暗的角落,这心里的落差实在是大啊。然而这些还是次要的,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事实上也有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赔偿的诉求,然而得到支持的确实鳞毛凤角。当你明知道对方有过错而无法举证的时候、当你明知老公有外遇而他却打死不认的时候,当法官告诉你指正对方为过错方需要证据的时候,怎么办?其实这个时候真正知道怎么办的人很少,我把几十年的从业经验整理出来和大家分享,这个节目针对离婚的法律关系,人情世故进行阐述,希望对处于这个阶段的您有所帮助,或是说能安慰您浮躁的心。众所周知婚姻解体一定是有过错方的?然而有几个人会承认自己是过错方呢?我们先来了解是那样的情况下,那些行为被列为过错方范畴、


    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只有以下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四条我们先讲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也就是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说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


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自诉的刑事案件,也就是当事人去法院起诉,可以使对方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纳妾者亦应按重婚论处。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刑事上应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须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世界各国的规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各国大多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或得撤销婚姻;一方重婚是他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只有少数伊斯兰教国家实行多妻制,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合法妻子的人数。看来想去多几个老婆的朋友应该移民去那些伊斯兰国家。


中国历代封建法律名义上也规定一夫一妻制,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不禁止纳妾,甚至为具有一定身份的人规定纳妾人数。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虽禁止重婚,但国民党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号解释却声称:取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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