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行思中国-迷途少年重返社会的空间过于狭窄

1-9行思中国-迷途少年重返社会的空间过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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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少年重返社会的空间过于狭窄

 

刘志松

 

34年前,电影《少年犯》首映,这是国内第一部聚焦青少年犯罪人员的电影。据调查了解,参加影片拍摄的18名少年犯大部分回归了社会,但也有一部分人因无法融入社会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直到今天,未成年犯罪人仍背负着特殊标签,一些人在重新融入社会时面临巨大困境,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再社会化失败带来再犯罪

 

在物质与信息供给充足的当下,未成年人面对的是一个更具诱惑力的社会,如何引导他们走向正途,如何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是各界人士的共同责任。

根据司法大数据统计,2009~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下降,尤其是近5年未成年犯罪人数平均降幅超过12%。这其中既有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也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对案件数量的影响。据2016年《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2%。但这一数字限定的年龄范围是初次犯罪时和再次犯罪时均是未成年,如果把再次犯罪的年龄扩大到成年以后,重新犯罪的比例就会有所提高。调研显示,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犯罪的可能性越大、次数越多。

究其本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正是源于其再社会化失败。

未成年人由于社会化不足、社会化缺陷而犯罪,再社会化就是一个弥补、矫正的过程。未成年人处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具有一定可塑性,易感性表现也更为明显。如果面对的是恶劣的生存环境、残缺的家庭、社会的白眼、不良朋友圈……加上从小受处罚较多,甚至中断受教育过程,就很难习得主流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很难受到有效的职业训练而获得就业机会。更为严重的是,犯罪标签使其自我认知艰难而痛苦,一旦认同了被他人扭曲和贬损的自我形象,认同自己就是“罪犯”,就会把自己推向更危险的境地。

 

别把未成年犯逼向死角

 

2018年7月,发生在河南鲁山的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客观来看,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确实令人震惊,但造成这一恶果的根本原因才应该是舆论争论的焦点。

有人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更多人持反对态度,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汪明亮认为,刑法不是万能的,其在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存在严重不足。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不仅不利于青少年以后的学习、就业和婚姻,还容易使其破罐子破摔,被逼到死角,重新犯罪。青少年在监禁场所,容易受到交叉感染,不仅难以被改造好,甚至会变得更坏。

虽然犯罪的形成有个体原因,但就青少年违法犯罪而言,社会原因是主要的。我们更应该反思家庭解体、诚信缺失、教育缺失等对孩子带来的不良影响。社会方方面面“得了病”,不能只给青少年来“吃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指出:“孩子的问题往往是成年人造就的,孩子的每种心理或行为问题,一定和父母的行为、教育方式有关。”大量案例证明,往往是“先有问题家庭,后有问题青少年”。

然而,当前留给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空间,实在过于狭窄。

未成年犯融入社会的过程,本质是在溢出人际关系网络之后的重新嵌入。然而,罪犯标签并未因释放而消失,“一日为贼,终身是贼”的观念成了他们的“紧箍咒”。由此形成的社会排斥导致刑释未成年犯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形成“断裂带”,彼此之间无法实现认同,甚至带来群体间的仇视。

此时本应是社会帮扶教育工作发挥积极作用的时刻,但由于社会帮扶工作制度不完善、帮扶力量较弱等原因,在就业安置、重点帮教、解贫脱困、心理疏导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有的基层帮扶工作流于形式,不够深入、不够专业。

 

构建未成年犯重返社会支持体系

 

1983年的山西太原,当时是下岗职工的韩雅琴开始收留刑释解教少年。30多年来,她用母性的怀抱迎接一个个走出高墙的刑满释放少年,至今已累计收养帮扶刑满释放人员、问题少年721名。很多“江湖少年”在她的教育感化下重新走向社会,很多还成为各界精英。这种社会关爱值得提倡。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要求:“主管当局应提供或确保一些服务,帮助少年在社会上重新立足并减少对这些少年的偏见。这些服务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向该少年提供适当的住所、职业、衣物和足够的生活资料,使其获释后能够维持生活,以便顺利融入社会”。

要促进刑释未成年犯融入家庭,帮助他们重建健康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对他们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能否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通过家长学校等培训方式,帮助家长们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引导家庭成员坚持“不抛弃、不嫌弃”的态度,为刑释未成年犯提供经济、情感和心理上的帮助,支持他们尽快适应社会生活。

要建立前科封存制度,增进社会接纳意识,为刑释未成年犯顺利融入社会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通过引入专业司法社会工作者、专业心理工作人员对刑释未成年犯所在社区、同辈群体等生活圈开展帮扶工作,使之消除对刑释未成年犯的偏见和歧视,形成对刑释未成年犯的正确认识,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纳他们。为恢复和重建未成年犯的人际交往关系提供物质上、情感上和心理上的社会支持。

刑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挽救、教育和感化未成年犯,使他们正常融入社会,才是最终期许。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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