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权益13】因效率低被辞退+主动请辞被索赔,都合法吗?

26.【权益13】因效率低被辞退+主动请辞被索赔,都合法吗?

00:00
06:19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每个劳动者都应拥有“依法知权,以法维权”的思维,不再对侵权隐忍不言。


大家好,我是晓英律师。我们进入今天的第一个问题:


◎员工工作效率低能否成为被辞退的理由?


答案是,可以,只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来看一个案例。


2013年3月,张女士经过招聘进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的月工资为4000元。2013年11月某日,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1、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你的行为属于在合同有效期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适应公司发展;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认为自己对于工作一直尽心尽力,因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的情形。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那么“不能胜任工作”如何解释呢?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的初衷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那么工作效率低下不应该认定为消极怠工,而应该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案例中,为什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有法定程序的。即首先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用人单位此时不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这个法定程序以后,如果能再次证明劳动者仍旧不胜任工作,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属于违法程序,故构成违法解除。

下面是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第二个问题:


◎员工主动请辞,单位却要求其赔偿培训费,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先来看一案例。


甲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为给甲进行技术培训花费了2万元,并约定了甲的服务期限为5年,甲工作了3年辞职,那么公司可以要求甲支付多少的违约金?这成了是一道数学题了。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与员工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服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具体到本案,由于甲还有两年的服务期,甲提出辞职,公司的培训费用是2万元,约定的服务期是5年。所以公司可要求甲支付五分之二的违约金,即八千元。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还对劳动者权益一无所知,或者对劳动者维权存在诸多疑问,欢迎您把观点或问题发布在评论区,我们一起努力,让劳动者知权获益。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