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权益08】加班费有名无实+同工不同酬,都该怎么维权?

21.【权益08】加班费有名无实+同工不同酬,都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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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每个劳动者都应拥有“依法知权,以法维权”的思维,不再对侵权隐忍不言。


大家好,我是晓英律师。我们进入今天的第一个问题:


“加班费”有名无实,该怎么维权?


来看一案例。


2010年,多家网站爆出《华为对抗〈劳动法〉的〈奋斗者申请协议〉》一帖,根据协议华为提供两种角色让员工选择:一种是奋斗者,但要自愿放弃年休假、婚假、产假,从而得到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调薪等方面的倾斜;一种是劳动者,可以享受以上假期,但被取消年终奖、股票分红,同时升迁、调薪等均受影响。员工申请“奋斗者”,还需在协议上添加“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和陪产假”这句话。


从法律上讲,在劳动关系中并不完全适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华为"奋斗者协议",实质是一种直接剥夺劳动者法定休假权利的行为,目的在于变相强迫加班,这样的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加班,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是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随意安排或强迫加班,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下面是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第二个问题:


“同工不同酬”情况,该如何维权?


一些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大量使用工资水平要求较低的农民工,并且还在沿用所谓的正式工、固定工、农民工等待遇差别分明的用工制度。


还有的用人单位,同一岗位的不同员工,薪酬不一样。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的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这里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当然,“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完全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


针对这个问题,如果劳动者受到不公平待遇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还对劳动者权益一无所知,或者对劳动者维权存在诸多疑问,欢迎您把观点或问题发布在评论区,我们一起努力,让劳动者知权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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