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每个劳动者都应拥有“依法知权,以法维权”的思维,不再对侵权隐忍不言。
大家好,我是晓英律师。我们进入今天的第一个问题:
试用期内员工患病,单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么?
答案是不能。
来看一案例。
深圳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了电气工程师蒋某,双方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但蒋某在上班的第5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度,蒋某担心被炒鱿鱼,就带病工作,结果转成肺炎住院。公司随即以其在试用期生病为由,解除了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医疗期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或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由于蒋某处于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并且患病并不构成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定理由,公司不能以蒋某患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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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第二个问题: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
来看一案例:
小张在某网络公司工作,该网络公司没有给小张交社保,小张能否要求该网络公司补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所以案例中小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若公司不予补交,小张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还对劳动者权益一无所知,或者对劳动者维权存在诸多疑问,欢迎您把观点或问题发布在评论区,我们一起努力,让劳动者知权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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