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权益02】那些隐私可拒绝回答+体检不合格被拒合法吗

15.【权益02】那些隐私可拒绝回答+体检不合格被拒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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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每个劳动者都应拥有“依法知权,以法维权”的思维,不再对侵权隐忍不言。

大家好,我是晓英律师。我们进入今天的第一个问题:


找工作应聘面试时,哪些信息是用人单位有权知道的,哪些又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公司是无权打听的呢?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王某去某单位应聘,在应聘中隐瞒了自己的性取向,后来有同事知道他的感情状况就向单位做了汇报,单位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作法是否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单位在招聘时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的情况。


1、健康状况:包括劳动者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或者不适宜用人单位工作的身体方面的问题。

2、知识技能:包括劳动者掌握的知识、具备的文化程度、掌握的劳动技能、是否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等。

3、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以及此前曾经取得的工作业绩等。


用人单位无权知道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比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


解决方案:


这个案例中,王某的个人隐私单位是无权知道的,知道了也不应当因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案例中单位的作法是不合法的。


下面是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第二个问题:


现在很多单位要求员工做入职体检,用人单位有权利因员工入职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么?来看一案例。


郑某应聘某餐馆厨师,经体检查出郑某携带有传染性乙肝病毒,郑某因此被餐馆拒绝录用。


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入职前需体检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做入职体检,用人单位在发送入职邀请函时,可规定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如员工哪些体检不合格,公司可以拒绝录用。


如果该职位还具备国家、地方或行业特定的任职、技术标准,即使用人单位未明确要求将身体健康作为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这些标准对员工做出相应要求。案例中郑某是应聘到餐馆当厨师,体检查出郑某携带有传染性乙肝病毒,是不适合从事餐饮行业的,因此餐馆有理由拒绝录用郑某。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还对劳动者权益一无所知,或者对劳动者维权存在诸多疑问,欢迎您把观点或问题发布在评论区,我们一起努力,让劳动者知权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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