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刊词】给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有力武器

【发刊词】给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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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的内容,简短的几句话说明了《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同时也指出了立法的大前提,那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家好,我是晓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经十几年的时间,专注于金融及民商领域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到现在呢已经有22年的时间,在这22年当中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那么劳动者究竟指的是那一类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是这样定义的: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所以,劳动者,是个广泛的概念,无论是天还没亮就已经在路灯下清扫道路的清洁工,还是迎着朝阳追赶公交车的职场男女;无论是T台上摇曳生姿的模特,还是镜头前卖力出演的演员;他们只要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界定,都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而当我们成为一名合法的劳动者后,需要关注的便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打工潮”的不断兴起,大量的外来劳动力集中涌向了经济更为发达的一二线城市,外来劳动力的涌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一二线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但与此同时,“劳资纠纷”的现象也出现得愈加频繁。


我们从大街上时常能够看到的,很多农民工,举着大大的标语,站在已经竣工的大厦门前“集体讨薪”的现象便可得知。


除了“农民工欠薪”现象,在其他的领域当中各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比如,个体经营的洗车房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本地企业明目张胆地歧视外地人、同工不同酬,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女性员工直接辞退等等等等。


大部分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采取“妥协”和“默许”的方式来处理自身权益所受到的侵害,而随着目前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日益重视,身处各个领域、从事各种职业的劳动者们也都逐渐有了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所以,就着这样的契机,也为了让更多的劳动者,获得对合法权益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知,我搜集和整理了在劳动者权益领域出现频次最高的52个问题,同时,也结合我所经手和研究过的经典案例,推出了现在以音频方式呈献给大家的实用的劳动者权益普法课程——《让劳动者知权获益》。


该套音频课程涵盖了一位劳动者职业生涯中所涉及的“档案管理”、“劳动合同”和“员工权益”共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每天5分钟左右的时间里,我会通过真实的案例来为你具体地分析最为实际的两个问题,在唤起你劳动者“主人翁”意识的同时,成为你依法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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