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淅淅沥沥的秋雨中,绵阳市平武县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在平武县响岩镇双凤村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三名青年彭某、李某、贾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当庭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4000元和3000元。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彭某、李某两人邀约贾某一起电鱼。随后,彭某开车搭乘李某和贾某,带上自制的电鱼工具,来到平武县响岩镇某村四组公路旁小河沟电鱼,被平武县公安局响岩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查获蛙类动物27只。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存活的16只蛙类放生。经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专家鉴定:三人猎获的27只蛙类动物均为“三有动物”。
平武法院认为,彭某、李某、贾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有犯罪前科,以及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较轻微的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巡回审理过程中,吸引了30余位村民到场旁听。“我们小时候都抓过青蛙,怎么放到现在就变成犯罪了?”庭审结束后,有村民提出疑问。对此,此案承办法官现场进释法,一方面,每年的3-7月是四川省的禁猎期,该期间内,除国家批准的狩猎场外,其余地区均不得从事狩猎活动;另一方面,使用电烧、毒药、炸药、铁夹、猎套、鸟网等工具和方法捕猎,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此外,“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三有动物”包括八哥、画眉、菜花蛇、鹌鹑、麻雀、青蛙、蟾蜍等,一般情况下,非法狩猎这些野生动物20只以上,都属于情节严重,会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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