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田芳评书东周列国已满

更新时间:2024-10-24 06:05

行为人的年龄真的是个问题,是否已满十二周岁,是否已满十周岁,是否已满十六周岁,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是否已满七十五周岁,是不会影响他丁追良行的问题,那在这种情形当中,就要做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17.刘凤科讲刑法之客观题精讲第十七讲

加油法考的朋友32:21/89:191

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一专利权人甲的专利权授权已满三年以上,致他提提交专利至他的专利申请日之日起至专利申请日已满四年以上至授权已满三年以上,你应该可以做好实施的充分的准备了

89.2020年瑞达精讲课堂之民法钟秀勇第八十九讲

法考辅导45:47/97:43360

未成年人在已满十四周岁之前和已满十四周岁和不满十六周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八种罪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候,应当根据其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退期间实施的行为去认认定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一个主特殊身份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十四讲 犯罪主体要件

August_Labyrinth08:08/17:5926

犯罪主体我们给大家讲了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都可以构成强奸,老已满失的必须是男性男性。我们国家的强奸罪是男对女构成强健女,对男和男对男均不构成强健女,对男只能构成的是猥亵罪了

【公共基础知识】第13讲=《刑法修正案九》重点罪名一

优质备考资料05:01/22:16957

犯罪主体我们给大家讲了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都可以构成强奸,老已满失的必须是男性男性。我们国家的强奸罪是男对女构成强健女,对男和男对男均不构成强健女,对男只能构成的是猥亵罪了

【公共基础知识】第13讲=《刑法修正案九》重点罪名一

优质备考资料05:01/22:16442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一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17.1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洽洽7704:48/20:0634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身体健康权一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故意伤害智能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智能,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二周岁的自然人

第十七讲人身犯罪1

Costmary03:00/19:551

三,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终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亲属要求不予追求,修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19核心考点——24.未成年的刑事责任

法律大捷09:27/14:587694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终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务,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务,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节 犯罪主体

弹吉他的安吉尔10:17/21:3426

不宜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收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像什么网酒,这种也不能招收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或者有害的危险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强迫危险劳动作业

1⃣️选择题知识点

CPA我要两年过六科03:25/16:111

投放的是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的物质。在案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后罪是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自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后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比类方法论

智慧如海70708:14/08:3223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终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三章犯罪构成

凯程法硕28:43/55:073222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终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尽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犯罪主体2

凯程法硕02:45/03:243140

本法侵害的法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要钱因行为主体,故意伤害自人心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自然,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智商自查不成立犯本罪

17、人身犯罪6-1

粥粥酱啊04:05/13:108

他是这样说的,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富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女性,与该未成年女刑法生新关系的三年以下情节恶劣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必须要对象是已满十四不满十六

41【音频】2022年瑞达客观精讲班刑法-蔡雅奇【一手更新】

学业有成_知识搬运工68:12/83: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