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马云和比尔·盖茨有权拥有他们的巨大财富吗?——洛克的《政府论》

073.马云和比尔·盖茨有权拥有他们的巨大财富吗?——洛克的《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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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的各位听友,大家好,我是周濂,欢迎你来上我的哲学课。


让我们来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在人类还处于自然状态的时候,某天,张三和李四相约去采摘果实,两人在山谷里搜寻了整整一天,结果一无所获,直到黄昏即将来临的时候,才不约而同地看到远方有一棵苹果树,两人相互对视了一眼之后,突然开始发足狂奔,张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跑到苹果树下,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苹果一扫而空,等李四气喘吁吁地来到树下时,已经一无所有了。


按照上一讲介绍的洛克理论,张三把自己的劳动混入到果实中,那么他就应该拥有对所有果实的合法所有权。但是我相信多数人都会觉得这里存在着不妥。事实上,如果洛克在现场,也会反对张三独占所有的苹果。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除了劳动产权论之外,还要补充两个条款,才可以构成完整的私有产权理论。第一个条款叫做“损坏条款”(Spoilage Proviso),意思是说,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的目的,不是让人们浪费资源,而是享用资源,假设张三一口气摘了100个苹果,最后只能吃掉50个,剩下的50个全都烂掉了,那就违反了洛克所说的损坏条款。


第二个条款叫做“充足条款”(Sufficiency Proviso),意思是说,当张三通过劳动占有外物的时候,应该还留有“足够多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显然在上面那个例子中,张三没有满足这个条款。


洛克认为,只有满足了上述两个条款,自然状态中的人才能通过劳动正当地拥有私有财产。话说到这里,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洛克并不支持无限累积的私有财产。可是问题到此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因为这两个条款都太容易被违反了。


首先来看损坏条款,如果张三足够机灵的话,他可以把吃不下的那50个苹果卖给其他人,由此获得叮当作响的铜钱,这样一来,张三就可以完美地规避损坏条款的约束,因为货币不像苹果,是不会腐烂的。换句话说,货币和贸易活动的出现,会让人们在不违背损坏条款的情况下积累和贮藏财产,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财富的无限累积以及贫富差距的迅速拉大。


有位学者这样评论洛克的财产理论:“稍作思考就可以明白,洛克对有限的和有条件的占有权的说明,本意上只适用于人类历史较早的阶段——人对土地及其果实的原始占有。……事实上,正如洛克表明的那样,它只适用于无货币、从而也无市场的阶段。”


有人会说,虽然货币的出现让“损坏条款”失效了,可是还有充足条款可以补救啊。没错,初看起来是这样的,但事实上充足款导致的问题也许会更多。你想呀,除非世界上的资源极大丰富,否则怎么可能留下足够多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别人呢?借用网上流行的一句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如果真的把充足条款付诸实施,最终很有可能得出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私人占有资源的荒谬结论。


究竟应该解决这些难题呢?对此洛克没有做更多的说明,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货币和市场的出现是一个不可逆的历史过程,这样一来损坏条款就不可避免地被损坏了,所以,如果想对洛克条款做些补救工作,就只能在充足条款上下功夫。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想给你们介绍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诺齐克的观点。诺齐克是洛克的当代传人,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他试图修正洛克的充足条款,他是这么说的:“如果使不再能够自由使用那些被占用事物的人们的境况因为占用而恶化,通过正常步骤占用先前的无主事物,并进而持有永久的可继续的财产权利就不被允许。”这句话非常的拗口,我相信各位听友对于哲学家的叙述风格已经非常熟悉了,他们为了确保逻辑的严密性,不惜牺牲表述的简洁性和可理解性,但诺齐克的意思其实很简单,如果张三占有了最初的无主物之后,并没有让李四在内的其他人的生活因此变得更差,那么张三的占有就是合法的。


仔细考察诺齐克的上述逻辑,就会发现有一个说法最关键——“不使别人的状况恶化”,敏感的听友一定已经意识到了,这正是对洛克“充足条款”的改写,诺齐克用“不使别人的状况恶化”取代了洛克的“留下足够多和同样好的资源给别人”。诺齐克认为,只要满足了这个条件,即使1%的人拥有了超过99%的人的财富总和,这种巨大的贫富差距也是合理的。


可是,诺齐克的补充条款真的成立吗?我觉得不成立。因为我们还需刨根究底地追问,不使别人的状况恶化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诺齐克有两个回答:第一,以“物质福利”作为衡量标准;第二,以私人占用前的公共使用作为标准。但是这两个标准都是成问题的。


我们先来探讨第一个标准。假设有一块土地,原本是张三和李四共同拥有,张三的年收益是500元,李四的年收益也是500元,结果有一天,张三通过某种方式独占了这块土地,然后他和李四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原本是和作者,现在张三成了地主,李四成了长工,假设张三是一个非常精明的管理者,他使土地的整体收益变成了2000元,其中张三作为地主分到了1400元,李四得到了600元。很显然,李四的生活境况变得更好了,他的年收入从500元变成了600元。按照诺齐克的补充条款,这意味着张三对于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就得到了有效的证明,因为他没有让李四的状况因此恶化。


请问你觉得这个论证能够说服你吗?有一个名叫柯亨的学者表示不同意,他认为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张三对土地的占用并没有恶化李四的物质福利,但却剥夺了李四的两个权利:1,对土地的发言权;2,对自己的劳动力该如何使用的发言权。柯亨的意思是说,李四和张三一样有权拥有这片土地,而且李四原本对自己的人生规划不是做长工,而是当地主,但是自从张三占有这块土地之后,李四的人生理想就破灭了,虽然做长工的收入还多了一百元钱,但是远远不能弥补人生理想破灭带来的伤害,对于有志青年李四来说,他的生活状况明显是恶化了而不是改善了。


说到这里,我们需要重新考察“自我所有权”这个概念,这是洛克主义最核心的概念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排他性地拥有自己的人身。按照洛克和诺齐克的思路,从自我所有权可以推论得出对外物的所有权,但是通过柯亨的分析,我们发现,自我所有权还包含比经济活动更加丰富的内涵,它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生活目标,沿着这条思路去思考自我所有权,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自我所有权的价值在于“我们有追求自己生活目标和‘自己人生观’的能力,因为自我所有权可使我们抵制他人的下述企图:仅仅把我们当作工具以实现他们的目的。”诺齐克的问题在于,当他在为财产的初始占用提供辩护的过程中,仅仅考虑了张三的自我所有权,却根本没有把李四的自我所有权和自主性(autonomy)考虑在内。


现在让我们来探讨诺齐克的第二个标准,也即以私人占用前的公共使用作为标准来衡量“不使别人的状况恶化”。各位听友或许听说过“公地悲剧”这个说法,所谓公地悲剧指的就是土地在被私人占用之前的公共使用状态,什么状态?当然是悲剧状态。因为产权不明晰,每个人都拥有使用权,但又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于是每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最终造成资源的枯竭,这就是公地悲剧。我在香港中文大学读博士的时候听说过一件事情,起初,学校里的传真机是摆放在公共场所供人们免费使用的,但是自从某位博士向大陆传真了整整一本书之后,学校就把传真机给收走了。每当说到公地悲剧我就会想起这个故事,如果用一个成语来形容它,就是竭泽而渔。


诺齐克认为,只要没有人的处境比公地状况的处境更糟糕,那么无限制的私有财产权和持续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就是正义的。这么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在于,避免发生公地悲剧是一个门槛太低的标准,除了诺齐克支持的无限制的私有财产权和资本主义制度,还有很多类型产权制度可以满足这个标准。所以说,诺齐克的这个标准也不能支持他的论点。


总结一下本讲的内容,我们的问题意识是,洛克的产权理论毫无疑问是在为商业世界和资本主义制度鸣锣开道,但是洛克会因此支持无限累积的绝对的财产权吗?初看起来,洛克的损坏条款和充足条款非常明确地表示出了否定的倾向。可是这两个条款各自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诺齐克试图对洛克条款做出修正,为私有财产的无限累积做辩护,但是诺齐克的补充条款同样存在着理论上的困难。所以,如何解释洛克的产权理论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詹姆斯·塔利在《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中指出:


“从19世纪初期开始,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中扮演了一个颇受热议的关键角色。英国和法国的早期社会主义者将以下两点作为现代社会主义的主要哲学基础:劳动者对他们的劳动产品享有的权利和按需占有。在20世纪,局势有所转变,洛克变成了有限私有财产权的代言人。最近,他又成了无限私有财产权的代言人。”


这或许是所有伟大文本的必然命运,它能够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地展现出它的各种可能性。在1703年写给朋友的一封信中,洛克对自己的财产权理论做出了极高的评价,他是这样说的:“我没有在其他任何地方找到一个对财产权问题的分析胜过一部名为《政府论》的书。”我认为,洛克并没有夸大其词。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窝窝头也不错

    道道地地顶顶

  • 刘林鹏_nt

    周濂老师好!听您的课非常精彩!只是从洛克开始,感受到您更倾向于罗尔斯主义。对诺齐克的批评我感觉说服力不够。尤其是关于张三与李四共同拥有土地权的例子,假设的前提非常重要。您说到“张三通过某种方式独占了这块土地”,其实取得的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前提,如果张三是花钱向李四购买,通过自愿交换原则而拥有李四原有的那一部分土地权,就完全符合正义、公平的原则;如果是强占就一定是非正义的。其他还有什么取得的方式吗?

    周濂 回复 @刘林鹏_nt: 我的确是更倾向于罗尔斯主义,这一点你看的很准,赞一个。但在诺齐克的例子里,他本人在修改洛克条款时也没有提到究竟是以什么方式取得初始产权的,而只是强调了“不让别人的状况变糟”这个补充条款。所以我在讲课时就刻意略去了这一部分。如果正面回答你的话:1,用钱购买土地肯定不是初始产权的获得方式;2,诺齐克也承认,很难真正回溯到过往去判断初始产权的获取正义性,所以可行的方法是以社会再分配的方式一次性解决获取的正义,然后再来执行诺齐克本人的正义观。

  • 洛陇客

    主播您好!我买了您的讲座,并下载了一部分内容(我也下载了与您讲的内容相似的其他人的讲座切不用付费)。现在下载的内容中您讲的那一部分在我的手机中找不到了(其他人讲的还在)!为什么?

    周濂 回复 @洛陇客: 我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技术问题,我请喜马拉雅的编辑跟您联系吧

  • 林戈iNgo

    事实上我觉得洛克增加的两个条款如果是在自然状态之中参与论证的话,损坏条款还是可行的(但是肯定会被打破),充足条款是否可以这样考虑:洛克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们的关系是互助友善合作的,而且他认为存在自然法,先有自然法后有自然权利,和霍布斯那种紧张状态刚好相反,再加上纠合了损坏条款(在自然状态下行之有效),充足条款也有实施的可能性。如果要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的话,我觉得这一点倒更可能加到人类脱离自然状态的原因里去。所以洛克的论证实际上还算蛮自洽的。但是正如周老师所言,所有伟大文本的必然命运,它能够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展现它的各种可能性,所以洛克的产权理论具有开放性,允许不同的解释,我也仅仅提供了一种而已。

  • 伟哥之声

    财产权问题与自然状态的分析,是否应该与自然状态联系起来?在一个人口资源环境没有矛盾的区域,更倾向于无限私有财产权,随着矛盾程度的升级,逐渐向有限私有财产权过度,直到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个人只有完全放弃私有财产权,将其完全让渡给公权,由公权来分配财产。

  • 窝窝头也不错

    讲的很好

  • 宥希啵啵

    如果要考虑自我所有权这一条,那无数的法律,规章就行不通了。怎样才是公允?做不到绝对公允!

  • 银丹丹

    喜欢听

  • 韩菁_go

    我们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洗脑很久,上次读《债》,才知道没有那么简单。原来洛克早有思考,希望周老师把财产权问题能讲得更深入一些

  • 璋_王立早

    我也觉得诺齐克从他补充的条款到“支持财富无限累积”是跳不充分的。我看能不能说清楚

    璋_王立早 回复 @璋_王立早: 按本课内容,诺齐克是洛克传人,是否可以理解他对“劳动产权论(从上一讲番茄酱的例子看他似乎不以为然)”和“自然资源共有论”是接受的。如果是,那首先我们似乎应该划分出“劳动所得”和“自然资源”两种,后者不能成为资产。而因为后者是共有的,则1.每个人都可以使用他那份的资源哪怕他没能力用好,当然他可以交付他人使用但不存在所有权转让,以此保证每个人的“发展权”;2.结合现实,资源会折损好比土地肥力会下降,而资源又是共有的,所以使用资源获得“劳动所得”时,就应该对折损部分作出补偿。如果上面说的这些都成立,那“财产累积”似乎根本不会无限(1/2)